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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检测 |TEMU亚马逊美国站要求对自行车进行16 CFR 1512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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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FR 1512 Requirements for Bicycles对自行车的要求
什么是自行车?
第1512.2条对自行车的定义是:
1)仅由人力驱动的有后驱动轮的两轮车;或 (2)有完全可操作的踏板和小于750瓦(1小时)的电动马达的两轮或三轮车,在铺好的平地上,仅由这种马达驱动,由体重170磅的操作员
骑行时,最大速度小于20英里/小时。 自行车的要求包括两种不同类型的自行车。当座位调整到最高位置时,座位离地面超过25英寸的自行车必须符合所有要求。
人行道上的自行车--那些座位高度为25英寸或更低的自行车--可以免除一些要求或有其他替代要求。这些豁免和替代要求在本摘要中以粗体
字标注。关于如何测量座高的更多信息,请查阅要求中的第1512.2条。 是否有任何自行车可免于遵守16 CFR 1512要求? 是的,为比赛而设计并打算使用的具有管状轮胎、单一曲柄-轮子比率和没有自由转动功能的赛道自行车是豁免的。
根据个人订单制造的、没有组装库存或生产部件的独一无二的自行车也是如此。 16 CFR 1512对自行车必须满足的一般要求 (1) 智力和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必须能够组装需要组装的自行车。 (2) 自行车不得有未加工的剪切金属边缘或其他可能割伤骑行者的手或腿的尖锐部件。被剪切的金属边缘必须经过轧制或加工,以去除毛刺或
羽化的痕迹。 (3) 当自行车进行制动(§1512.18(d)和/或(e))或道路性能(§1512.18(p)或(q))测试时,车架、任何转向部件、车轮、踏板、曲柄或制动系统
部件均不得出现明显的断裂。 (4) 用于固定部件的螺钉、螺栓和螺母在测试期间不得松动、断裂或失效。 (5) 控制线的走向必须使其不会因接触自行车的固定部件或控制线护套的末端而折断。控制电缆的末端必须被盖住或处理,以使其不致解开。 (6) 自行车在下图的阴影区域内不得有任何突起。然而,厚度不超过1/4英寸的控制电缆和由不厚于3/16英寸的材料制成的电缆夹可以连接到上管。 16 CFR 1512对刹车的要求 自行车必须有前后刹车,或只有后刹车。人行道自行车不得只有手刹。座椅高度在最低位置调整时为22英寸或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必须
有一个脚刹。座高低于22英寸的人行道自行车不需要有任何刹车,只要它没有自由旋转的功能,有一个永久的标签说 "没有刹车",并在其广告
和运输纸箱上有同样的声明。关于人行道自行车刹车性能和标签的更多细节,请参考条例第1512.5(e)和1512.18(f)条。 (1) 手刹 (a) 在测试时,手刹不得断裂、失效,或有夹子移动或部件失准的情况。测试刹车时,将手刹杆一直推到车把上,或用100磅(lbf)的力量,
然后对自行车进行负载测试,或在车座上放一个150磅的重物来回摇晃。§1512.18(d)(2)包含了加载和摇晃测试的程序。 (b) 手拉杆必须在车把上,并可随时使用。手柄中间与车把之间的距离不得宽于3.5英寸(人行道自行车的手柄为3英寸)。除非顾客另有规定,
操作后刹车的手把必须在右车把上。操作前刹车的手把必须在左手把上。操作两个刹车的杠杆可以在任何一个车把上。请注意,如果自行车有
手把延长件,所有测试都是在延长件到位的情况下进行。 (c) 仅有手刹的自行车在测试时必须在15英尺内停下,150磅的骑手以每小时15英里的速度骑行。关于这项测试的更多细节,见第1512.18(d)条。 (d) 当手杆被压下,在距离手杆末端1英寸处施加10磅或更少的压力时,刹车片必须接触车轮上的制动面。卡钳式刹车片必须是可更换和可调的。
当150磅的骑手前后摇晃自行车时,刹车片必须保持在其支架上而不移动。该测试见第1512.18(d)(2)条。 (e) 制动器组件必须用锁紧装置(如锁紧垫圈或锁紧螺母)牢牢地固定在自行车车架上,并且在摇晃测试中不得松动,§1512.18(d)(2)。刹车片
支架必须牢固地连接到卡钳组件上。 (2) 脚刹 (a) 脚刹必须独立于任何传动齿轮的位置或调整而运作。在踏板上施加70磅的力量时,脚刹必须有至少40磅的制动力。
测试程序见§1512.18(e)(2)。 (b) 带脚刹的自行车在测试时必须在15英尺内停下,骑手至少有150磅,速度为10英里/小时。见1512.5(c)条。如果自行车仅有脚刹,在最高
齿轮比下以每分钟60个踏板曲柄转数运行,速度超过15英里/小时,在以15英里/小时的速度测试时,必须在15英尺内停止。停车测试程序见
第1512.18(e)(3)条。 (c) 脚刹必须在与驱动自行车前进的力相反的方向施力,除非刹车与踏板分开,并在与驱动力相同的方向施加制动力。 (d) 当你在曲柄上骑手可以施加刹车的每个点上保持10英尺-磅的扭矩时,该点与曲柄上骑手可以开始向前踩踏的点的距离不能超过60度。 (e) 关于人行道自行车脚刹的测试,见1512.18(e)(2)和(f)条。 (3) 脚刹/手刹组合。有脚刹/手刹组合的自行车必须满足上述对脚刹的所有要求。如果这种自行车在最高齿轮比下以每分钟60个踏板曲柄转
数运行,速度超过15英里/小时,在使用两种类型的制动器以15英里/小时的速度进行测试时,自行车必须在15英尺内停下。 16 CFR 1512对转向系统的要求 (1) 根据§1512.18(g)进行测试时,车把杆必须能承受450磅(人行道自行车为225磅)的力,从杆中心线向前45度。车把柄必须有一个永久性的
标记或圆圈,显示车把柄必须插入自行车前叉的最小深度。该标记必须位于距车把底部至少2.5倍车把直径的距离,且不得影响车把的强度或
完整性。 (2) 车把应在车杆的两侧对称。当座椅处于最低位置而车把处于最高位置时,车把两端应不超过座椅的16英寸。 (3) 车把的两端必须有盖子或覆盖。当施加15磅的力时,安装在两端的手柄、塞子和其他装置不得脱落。此项测试见第1512.18(c)条。 (4) 当车把/车杆组件以35英尺-磅(人行道自行车为15英尺-磅)的扭矩扭动时,不得移动或出现任何损坏的迹象。当车把被扭动时,车杆
被紧紧握住,车把必须支持100磅的力量或吸收不少于200英寸磅的能量,同时弯曲不超过3英寸。在这个测试中,车把必须足够紧,以便
它们不会在车把夹中转动。测试后,它们不能有任何可见的断裂迹象。这些测试见第1512.18(h)条。 16 CFR 1512对脚踏的要求 (1) 脚踏必须在两边都有踏板。然而,如果有明确一边脚踏供骑手使用,只需在该边脚踏有踏板。只要脚趾夹牢固地连接在脚踏上,仅用于
脚趾夹的脚踏就不必有踏板。然而,如果脚趾夹是可选项,那么脚踏必须有踏板。 (2) 自行车脚踏必须有反光器。这一要求见第1512.16(e)条。人行道上的自行车脚踏不一定要有反光器。 16 CFR 1512对链条和护链的要求 (1) 链条必须在链轮上运行而不打结或卡住,并且必须有1800磅的抗拉强度(人行道自行车为1400磅)。 (2) 单一前链轮和单一后链轮的自行车必须在链条的顶部和链条接触的前链轮部分的至少90%处安装护链。它还必须向后延伸至自行车后轴
中心的至少3.2英寸以内。从前链轮到后轮轮辋的防护罩顶部必须至少是链条宽度的两倍。过了这个点,防护罩的顶部可以渐渐缩小,直到
它是链条宽度的1/2英寸。当测试员试图将杆子从链条所在的自行车侧面以任何方向插入45度角时,护板必须防止3英寸长、直径为3/8英寸
的杆子夹在链轮和链条的上部交界处。 (3) 减速器必须有防护措施,以防止链条因调整不当或损坏而干扰或停止车轮。 16 CFR 1512对轮胎的要求 制造商建议的充气压力必须以至少1/8英寸高的文字印在充气轮胎的侧壁上。当轮胎充气到建议压力的110%时(即使在侧面负载450磅的情况
下测试),必须保持在轮辋上。该测试见第1512.18(j)条。不充气的轮胎、管状缝制轮胎和模制有线轮胎不需要满足上述任何要求。 16 CFR 1512对车轮的要求 车轮必须有所有的辐条,并且在车轮转动时,与前叉的每一侧和车架的任何其他部分至少有1/16英寸的距离。当车轮以450磅的侧面负荷进
行测试时,轮胎和辐条必须留在轮辋上。该测试见第1512.18(j)条。人行道自行车不必满足侧向载荷要求。 16 CFR 1512对轮毂的要求 所有自行车(人行道自行车除外)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每个车轮都必须有一个将其固定在车架上的正向锁定装置。使用制造商推荐的扭矩来拧紧螺纹锁紧装置。前轮的锁定装置(快速释放
装置除外)在测试人员试图用12.5英尺-磅的扭矩沿拆卸方向取下时,不得松动或脱落。一旦固定在车架上,当后轮的轴受到400磅的力,在
拆卸方向上施加30秒,后轮的轴不能移动。 (2) 带有杠杆的快速释放装置必须是可调节的,以使杠杆可以设置为紧固。骑手必须能够清楚地看到杠杆,并确定杠杆是锁定还是解锁的。当
它被锁定时,快速释放装置的夹持作用必须咬住车架或前叉的金属。 (3) 不使用快速释放装置的前轮轮毂必须有一个积极的保持功能,当锁定装置被松开时能保持轮子在上面。为了测试这一点,松开或拧开锁
定装置,并在花鼓上施加25磅的力。在与叉子上的槽相同的方向对轮毂施加25磅力。该测试见§1512.18(j)(3)。 16 CFR 1512对前叉和车架的强度的要求 将前叉夹在测试夹具中,使其不能移动,并施加力量直到前叉弯曲2.5英寸,前叉应没有断裂的迹象。在350英磅的力的作用下,弯曲度应
不大于2.5英寸。另外,当前叉安装在自行车车架上时,前叉和车架组件必须能承受200磅的稳定力或350英磅的冲击力,以更严重的为准,
而不会断裂或弯曲,从而大大限制前轮可以转动的转向角度。请参阅§1512.18(k)(1)和(2)关于前叉和前叉/车架组件的测试。这些要求不适用
于人行道自行车。 16 CFR 1512对座椅的要求 (1) 座管必须有一个永久性的标记或圆圈,显示座管必须插入自行车车架的最小深度。该标记必须位于距座管底部至少两倍于座管直径的距离,
且不得影响座管的强度。 (2) 车座、车座支架或连接在车座上的配件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超过车座表面5英寸。 (3) 用于调整座椅的夹具必须能够在座椅可以调整的任何位置将座椅固定在座椅柱上,并防止座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移动。经过测试
(§1512.18(p)或(q)),当受到150磅(人行道自行车为75磅)的向下力或50磅(人行道自行车为25磅)的水平力时,座椅或座椅柱都不得移
动。这些测试见第1512.18(l)条。 16 CFR 1512对反光器的要求 为了确保驾驶者在夜间能看到自行车骑手,自行车(人行道上的自行车除外)必须有组合式的反光器。由于这些要求的复杂性,我们没有在本
摘要中包括所有的测试和细节。你可仔从第1512.16条的规定了解更多具体信息。 一般来说,自行车必须有一个无色的前反光器,脚踏后面和前面的凹陷的无色或琥珀色反光器,以及一个红色反光器在后面。它们还必须在
每个车轮的辐条上安装一个反光器,或在前后轮辋或轮胎侧边安装反光器。关于测量反光器反射值的测试,见第1512.18(n)条。 前后反光器的安装必须使其在自行车摔倒时不会碰到地面。该条例的要求还包括安装反光器的具体角度。适用于前后反光器的测试见
第1512.18(m)条。 前轮的侧面反光器必须是无色或琥珀色,后轮侧面反光器必须是无色或红色。轮胎侧壁或轮辋上的反光材料必须环绕整个圆周,不得剥落、
刮落或擦落,并且必须满足某些反射率测试。这些反射率测试见第1512.18(o)条,反光轮辋的磨损测试见第1512.18(r)条。 自行车还必须满足哪些要求? (1) 体重至少为150磅的骑手必须在轮胎充气到最大建议压力的情况下骑车至少4英里。骑手必须以每小时至少15英里的速度在100英尺的夹道
上行驶5次。 该测试见第1512.18(p)条。在这些测试中,自行车必须没有困难地以稳定的方式操控、转弯和转向,车架和前叉、刹车和轮胎不得出现故
障,座椅、车把、控制装置和反光器不得出现松动或错位。这些要求不适用于人行道自行车。 (2) 人行道自行车的车座上装有30磅的重量,每个车把柄上装有10磅的重量,必须在直立状态下将其一脚落到铺面上三次(同时保持直立状态)
。如果没有砝码,自行车必须在任何其他方向上每侧掉落三次。在这些测试中,车轮、车架、车座、车把和前叉都不能断裂。该测试见
第1512.18(q)条。 (3) 自行车必须能够在踏板处于最低位置时向任何一侧倾斜25度,而踏板或自行车的任何其他部分(除轮胎外)不落地。 (4) 没有脚趾夹的自行车必须有脚踏,当前轮胎向任何方向转动时,脚踏离前轮胎或挡泥板至少有3.5英寸。关于这一要求的更多细节,见
第1512条的图6。 16 CFR 1512对自行车的说明和标签的要求 (1) 每辆自行车的车架上都必须有一本说明书,或包含在自行车包装中。该手册必须包括操作和安全说明、完整和正确的装配说明以及维护说明。更多细节见第1512.19条。 (2) 如果自行车在销售时没有完全组装或调整,任何广告材料和运输纸箱的外部必须包括组装和调整自行车所需的工具清单,以及显示自行车
适合的骑手腿部最小长度的图纸。当骑行者的双脚着地时,该长度必须在上管和骑行者的胯部之间留出至少一英寸。 (3) 每辆自行车必须有一个永久的标记或标签,显示制造商或私人标签商的名称,制造商或私人标签商可以用来识别自行车的
生产月份和年份。如果自行车是私人标签,标签上必须有私人标签者可以用来识别自行车制造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