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的规定,一旦修订标准发布,并且ASTM正式通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修订内容,CPSC认为修订内容不通过则可以在90天内提起反对,否则该版本的标准将在通知后180天成为16 CFR 1250的强制性要求。

当前,联邦法规16 CFR 1250仍采用ASTM F963-17的标准。

联邦法规16 CFR 1250政策链接: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6/chapter-II/subchapter-B/part-1250

在美国,包括儿童玩具在内的儿童产品受到一套联邦安全规则的约束,称为儿童产品安全规则。因此,儿童产品也向来是进口清关时的高查验率产品,那么这类产品需要出口到美国市场销售,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呢?

儿童产品的定义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将“儿童产品”定义为主要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或供儿童使用的消费品。在确定消费品是否主要面向12岁或以下儿童时,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 制造商关于产品预期用途的声明,包括产品上的标签(如果此类声明是合理的)。

- 商品的包装、展示、促销或广告中是否适合12岁或以下的儿童使用。

- 消费者是否普遍认为该产品是供12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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