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注:试验前加油
1如果打火机在销售点未加燃料,则在按照第5节至第9节以及第11节和第12节进行试验之前,必须按照制造商的说明加燃料,并使用制造商推荐的燃
料。
旁注:试验前温度较低
2(1)在按照第5节至第7节和第9节至第12节进行试验之前,打火机必须在23+2°C的温度下保持至少10小时。
旁注:试验期间的区域温度
(2) 在按照第5节至第12节进行试验期间,进行试验的区域必须保持在23+2°C的温度。旁注:火焰
3根据第5节至第9节和第11节进行的试验必须满足以下要求:(a)试验必须在由合适的不易燃材料制成的无通风室内进行,如果是火焰试验,则必须在柔和的照明条件下进行;(b)打火机的位置必须能产生垂直向上的火焰;和
(c)火焰高度必须精确到5 mm。
旁注:损坏记录
4在按照第5节至第12节进行试验期间,必须记录打火机遭受的任何损坏或打火机的任何异常或不安全功能。气体打火机
火焰试验
旁注:火焰高度试验
5(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在进行气体打火机火焰高度试验时,须采用以下程序:
(a) 启动打火机产生连续5秒的火焰;
(b)如果打火机没有护置,测量并记录在可见火焰尖端和燃料孔顶部之间观察到的最大线性距离:(c)如果打火机有防护置,测量并记录可见火焰尖端与防护置顶部之间观察到的最大线性距离,如果防护置可伸缩,则测量并记录防护置顶部处于完全抽出位置时的最大线性距离;
(d)采取正常措施灭火;和
(e) 测量并记录在采取正常灭火措施后立即发生的任何燃烧持续时间,
旁注:最大和最小火焰高度
(2)如果打火机具有调整火焰高度的装置,则必须首先在最大火焰高度处执行第(1)小节中所述的程序,然后在最小火焰高度处再次执行。旁注:反演试验
6进行气体打火机倒置试验时,应使用以下程序:
(a)如果打火机有调整火焰高度的装置,则调整它以产生50 mm的火焰高度;
(b)执行以下步骤之一
(1)如果打火机不是公用打火机,则启动打火机并将其旋转至水平面以下45“的倒置手持位置,持续10秒,然后将其恢复至原始垂直位置,或(i)如属实用打火机,则将打火机转动至水平面以下45°的倒置手持式位置,然后连续启动10秒;
(c)采取正常措施灭火;和
(d) 测量并记录在采取正常灭火措施后立即发生的任何燃烧持续时间。
旁注:扩展操作测试
7进行气体打火机扩展操作试验时,应使用以下程序:
(a)如果打火机有调整火焰高度的装置,则调整它以产生50 mm的火焰高度;
(b)执行以下步骤之-:
(i)如果打火机不是公用打火机,激活打火机以产生连续两分钟的垂直火焰,或
(i)如属公用打火机,则将打火机转动至水平面以下45°的倒置手持式位置,激活打火机,并让其连续燃烧两分钟;
(c)采取正常措施灭火;和
,无论是否有火焰d)观察并记录打火机部件的任何点火气门机构的排出或油箱的破裂。